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621號抗告人即具保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受刑人乙○○竊盜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4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聲請意旨及裁定理由如後附原裁定正本所載。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檢察官聲請具保人陪同受刑人乙○○於98年2月26日到場執行,惟受刑人於97年10月9日起至98年5月15日止,係在臺灣台北戒治所戒治中,受刑人並無逃亡之事實,原裁定沒入保證金顯非適法等語。
三、經查:具保人提出之臺灣台北戒治所北戒總籍出證字1127號函,確實載明甲○○於97年10月9日至98年5月15日在臺灣台北戒治所戒治中,甲○○並無逃匿之事實,原裁定宣告沒入保證金,顯非適法。是本件抗告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法院更為適當之裁定。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新毅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