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901號聲請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榮 作律師相對人乙○○
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前經本院年93度訴字第210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各負擔1/3。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宏欽附表: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1194││├────────┼──────────────┼─────────────┤│地政複丈規費│3200││├────────┼──────────────┼─────────────┤│合計│44394│1/3即14798│└────────┴──────────────┴─────────────┘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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