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06號原告 滕志雄 被告 鄭永宸 上列被告鄭永宸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32號),經原告滕志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