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7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政大經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江森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管理委員會大小章正本。
四、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3年3月13日」?)。
五、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政大經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