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21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世賢
劉冠甫 李昇銓 被告 許文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