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555號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
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調解爭議: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原 告 乙○○ 到
被 告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法官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原告願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元。給付方法:自
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一月二十日起按月於每月二十日各給
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