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666號債權人 楊月美 債務人李曾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民法第二○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並無約定利率,自應以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五為計息之利率,債權人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超過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次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所定債權人得依督促程序聲請法院發支付令令者,其請求之標的,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為限;如未表明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以定其請求之範圍者,即屬請求標的之不確定,自為法所不許﹝ 吳明軒 著「民事訴訟法」(下冊)修訂8版第1609頁第2行以下參照﹞。
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2年9月10日之補正狀內,似另請求按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惟所稱之「遷讓完了」究為何日,依債權人所提聲請狀之原因事實觀之,尚屬未明,則本件應給付之違約金金額亦無從確定,核非係以一定數量之請求為標的,此部分之請求,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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