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肆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本期簽帳單、簽單各壹本、倍數表、帳單各肆張及計算機壹臺均沒收。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七十五年間經營 大家樂 犯賭博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一萬六千元確定,復於七十九年間經營俗稱六合彩再犯賭博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七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連續自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九年三月二日止,提供嘉義縣○○鄉○○路四三之一號住處為公眾得出入簽賭之場所,經營俗稱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賭博方式計有「百號」及「特別號」二種,其賭博方式如附表所示。嗣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十四時二十分許為警於上址查獲,並扣得本期簽帳單、簽單各一本、倍數表、帳單各四張及計算機一臺。
二、案經嘉義市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提供嘉義縣○○鄉○○路四三之一號住處為公眾得出入簽賭之場所,經營六合彩賭博,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選號碼賭博財物之事實,惟否認從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即開始經營,辯稱:倍數表上的日期是小孩子無聊所寫云云。然查扣案之倍數表上載明該倍數表自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開始使用,且賭客簽賭金額甚鉅,足見被告經營六合彩賭博之時間,應非短暫,是其所辯,顯係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此外並有扣案之本期簽帳單、簽單各一本、倍數表、帳單各四張及計算機一臺可資佐憑,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被告意圖營利,提供上開場所,聚眾賭博,且由其身兼決定勝負於偶然變數之賭徒身分,與其他簽賭者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對賭,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及第二百六十八項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另被告自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間止之賭博犯行,雖未據公訴人提起公訴,惟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已起訴之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酌,附此敘明。又被告於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前多次供不特定人簽賭之行為,時間密接,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接續行為。被告先後經營多期,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一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其一行為而觸犯上述三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曾於七十五年間經營六合彩犯賭博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一萬六千元確定,復於七十九年間經營俗稱六合彩再犯賭博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七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本院七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五七六號及七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五號判決附卷可稽,不知悔改,而被告經營俗稱之「六合彩」賭博,嚴重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敗壞社會善良風俗甚鉅,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本期簽帳單、簽單各一本、倍數表、帳單各四張及計算機一臺均為被告所有且為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悅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黃茂宏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馮澤文附表(被告甲○○經營六合彩賭博之賭博方式一覽表):
┌───┬────┬────────────────┬────┐│編號│俗稱│賭博方式│備考│├───┼────┼────────────────┼────┤││百號│設00至九九之二位數號碼一百個,│││││每支簽選一個號碼,約定與每週二、│││一││四香港六合彩開獎之六個獎號,依序│││││取個位數交叉組成之五個二位數號碼│││││其中一個相同時,始為中獎,賭客每│││││簽一支賭資九十元,簽中者,由 孫貴 │││││美給付十倍至二十倍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甲○○所有。││├───┼────┼────────────────┼────┤│││設0一至四五之二位數號碼四五個,│││││每支簽選一個號碼,核對每週二、四│││││香港六合彩開獎之特別號,賭客每簽│││二│特別號│一支賭資十元至五十元,簽中者,由│││││甲○○給付二十倍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甲○○所有。││└───┴────┴────────────────┴────┘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