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43號
原告 羅沈玉嬌
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 律師
被告 賴文誠 即賴冠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43號
原告 羅沈玉嬌
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 律師
被告 賴文誠 即賴冠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