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43號

原告 羅沈玉嬌

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 律師

被告 賴文誠 即賴冠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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