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號原告 林春男 被告 陳紀評 上列被告陳紀評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魏玉英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