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孟哲 訴訟代理人 高志瑋
王欽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煌明 間因本院102年保險字第7號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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