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2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小字第2960號原告碧海擎天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宏偉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起訴狀所載被告之地址,原告自陳該址為空屋,經本院於95年12月7日當庭命原告於5日內查明被告之真正營業處所,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有本院95年12月7日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