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簡上字第21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晏寧 選任辯護人 李明燕 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106年度簡字第1850號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6年度偵字第423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張晏寧雖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該他人從事財產犯罪,竟仍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5年10月16日17時許,在高雄市○○區○○路某統一超商,依照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欣怡 」之成年女子之指示,將不知情之胞兄 張晉寧 (涉犯幫助詐欺罪部分,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4232號為不起訴處分)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楠梓翠屏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上開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交便貨方式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收件人「 孫德明 」之成年人使用,並利用通訊軟體LINE將上開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依自稱「欣怡」之成年女子指示改為「556677」,以此方式容任他人使用其持有之上開帳戶遂行財產犯罪,並欲藉此獲得新臺幣(下同)3萬之報酬,而容任該不詳之人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其上開系爭帳戶資料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嗣該不詳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於取得上開系爭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5年10月19日17時50分許,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傳送簡訊予 徐文勇 ,佯裝為其友人王正萍,並向其訛稱急需借款3萬元云云,致徐文勇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而於翌(20)日15時30分許,前往位於台南市○○區○○○路○○○號之永康二王郵局內,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3萬元之款項存至上開系爭帳戶內而詐欺得逞。嗣因徐文勇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郵局認該筆存款被認為係異常交易圈存抵銷,並經警循線偵辦,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徐文勇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後開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簡上卷第42頁),且於調查證據時,已知其內容及性質,皆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取證或顯有不可信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應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張晏寧固坦承有於105年10月16日17時許,將其胞兄張晉寧所申辦之上開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3萬元之代價寄送予他人,然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我當時透過手機遊戲看到有人發訊息說「一個月薪水3萬到21萬,意者加LINE」,我就加對方LINE,對方自稱「欣怡」,「欣怡」說他們是線上投注中心,因為他們公司會員很多,存取金額很大,帳戶不夠用需要收購帳戶,提供帳戶一個月可領3萬元,我有詢問「欣怡」是否為詐騙,「欣怡」說不是詐騙,我才相信他們,並依照他們指示更改提款卡密碼後,寄送上開郵局帳戶提款卡及存摺給對方,我並沒有幫助詐欺的犯意云云。經查:
(一)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欣怡」之成年女子達成提供1本帳戶每月3萬元之兼職協議後,於上開時間、地點,將向其兄張晉寧所借用之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予他人,並依自稱「欣怡」之成年女子指示改為「556677」等情,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有被告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36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4至32頁),堪信為真。而告訴人徐文勇遭上開成年人及其成年同夥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張晉寧之上開系爭帳戶等情,亦據證人即告訴人徐文勇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綦詳(見警卷第15、16頁),並有上開郵局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告訴人徐文勇所提出之郵局無摺存款憑條、上開郵局帳戶查詢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影本、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7至23頁),足認被告所寄交之上開郵局帳戶確遭上開成年人及其成年同夥用以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甚明。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而幫助意思不以明知其行為係提供正犯助力為限,預見其行為能提供正犯助力而不違背其本意者,亦包括在內,是在提供帳戶資料遭詐欺集團作為財產犯罪使用之情形帳戶提供人明知並有意使詐欺集團使用者,即明確具有幫助意思,但在帳戶提供人係基於外觀非供詐騙之特定目的,如辦理貸款、求職條件、工作需要、短暫借用等所交付者,基於帳戶可供資金進出匯入提領使用為眾所皆知之事實,在判斷帳戶提供人是否具有預見而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意思,應從交付前之磋商查證,斟酌被告教育程度、生活環境及其他情事,是否已達若一般人處於相同情況亦將相信非供詐欺集團使用之程度,始認不具有幫助之意思,否則,縱係基於該外觀非詐騙之特定目的而交付使用,仍因可預見帳戶供財產犯罪使用,但出於冀求特定目的實現之心切,刻意無視一般人均可察覺的破綻而未予查證,即可認為具有其帳戶就算遭詐騙集團使用亦在所不惜之不違背其本意的幫助意思存在,經查:
⒈觀之被告與自稱「欣怡」者利用LINE之通訊軟體,詢問工
作內容、被告如何寄送郵局帳戶及被告寄送郵局帳戶資料後之對話,為避免節錄失真, 羅列渠 等對話內容如附表(見警卷第24至32頁),特別由①10月15日,就工作內容部分,自稱「欣怡」表示:「一本帳戶月領30000,期領5000,一個戶名最多只能配合7本就是210000,配合期間每期薪水都會先給你,提供給公司的帳戶裡面不需要有錢。」,被告曾質疑:「有什麼保障嗎?」;「欣怡」稱:「放心啦,如果要騙你也是騙你錢。不會先給你薪水了,公司薪水都是先給你的,薪水就是最好的證明」;被告又質疑:「可是戶頭資料都是我的,你們拿來做詐騙這樣不是會查到我嗎?」;「欣怡」稱:「我們都是合法經營的,這你都可以放心。我們不是要人頭或是其他的,如果我們要人頭的話,直接外賣買就可以。沒有必要那麼麻煩還要匯薪水給你,我們都是需要長期配合的。你帳戶提供給我們公司只是單純給會員輸贏兌匯使用,只是放我們公司財務作出入帳而已。而且你是零風險的,我們不需要你提供任何證件,也不需要你簽賭。」;被告即詢問:「那要怎麼拿簿子跟卡給你呢?」;②嗣後,被告依指示更改郵局帳戶提款卡密碼後,以交貨便寄送郵局帳戶資料等,並傳送交貨便收據及更改後的密碼予「欣怡」,彰顯出被告於寄交上開郵局帳戶資料前,已心存質疑,懷疑「欣怡」係詐騙集團成員之心態。
⒉又被告對於求職公司之名稱、聯絡方式毫無所悉,對方亦
未要求被告提供任何學經歷資料、證件,更未與被告面談以確認相關工作事宜,與一般求職應徵工作之常情顯然不符,而被告當時雖年僅18歲,然被告當時學歷為就讀 岡中 (見本院簡上卷第70頁),且自承:曾經在餐廳、飲料店工作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69、70頁),應具有一定之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對於上情應知之甚詳,然其主觀上已懷疑對方可能係屬詐騙集團成員下,仍僅憑「欣怡」告知「合法經營」後,隨即詢問如何寄交帳戶資料,並為寄交帳戶資料之行為,而無其他任何查證之具體行為,難認一般人處於相同情況亦會相信上開帳戶將非供詐欺集團使用,被告所辯違反常情,已難採信。再者,若該公司確實係合法經營,而僅需提供被告帳戶以便對方公司存取金額,然現今銀行帳戶,如非涉及金融犯罪(如詐欺)涉訟、或身分不明,僅需具備身分證明資料、開戶金均得自行申設,亦無殊特條件限制,被告自承其另有申辦玉山銀行帳戶(見本院簡上卷第70頁)自應知悉,故對方公司需向他人租借帳戶,顯見係為隱匿資金,被告主觀上就對方將持上開帳戶為財產犯罪乙節,應當有所預見。
⒊復被告僅係提供一帳戶提款卡及存摺,竟可有月薪達3萬
元之薪資,顯與現今社會一般工資情況有所落差,另被告既已與對方約定月薪為3萬元,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並不知悉對方的電話、地址(見本院簡上卷第72頁),被告在無法聯絡對方,亦無從確認對方會繼續發放薪資之情況下,被告仍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送給對方,且於對方收受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並未依約支付被告報酬,經被告以LINE聯繫後,由「欣怡」告知要轉換其他據點,惟就轉換據點為何乙節,被告均不知情,並未求證該公司其他據點實際位置,或要求對方寄還帳戶資料,反而係催促對方盡快給付交付帳戶之報酬等情,有附表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覺得只要有據點可以去,我能拿到錢就好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73頁),益徵被告出於冀求獲取遠高於正常薪資之交付帳戶報酬3萬元之目的心切,而刻意無視一般人均可察覺對方應為非法詐騙集團成員之破綻而未予查證,而將帳戶交予素未相識,無法追查身分之他人且該3萬元並非薪資,而係提供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對價,由此已可顯見被告實非求職找工作,而係以3萬元代價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他人使用,應無疑義。再參酌邇來新聞媒體對於犯罪者常大量收集他人存款帳戶,持以供作犯罪使用,藉此逃避檢警查緝之情事,多所報導,一般人已可預見此等重要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作為財產犯罪之工具,而本件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時,曾擔任餐廳、飲料店工作,並在高中就學,業如前所述,其應已具一般智識程度及相當之社會經驗,對於上開各情自有深刻認識,且在無從確認對方會如何使用及不知如何取回之情況下,竟仍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提供予不詳人士使用,主觀上對收取者將可能以此作為詐欺取財工具等不法用途乙情,應已有相當之認識,故本件縱無具體事證顯示被告確有參與向上述被害人等詐欺取財或不法取得上述被害人等之匯款等犯行,然被告既可預見交付自己名義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予他人流通,誠有幫助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人利用該帳戶作為實施犯罪之可能,但其仍將其上開帳戶資料交付與年籍、姓名均不詳之他人及該人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於主觀上顯具有縱該取得帳戶之人以之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甚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非共同正犯。查被告所提供予該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之其向張晉寧所借用之上開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雖使該詐騙集團成員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本案告訴人施用前揭詐術而詐取財物得逞,固如上述,惟被告單純提供其向張晉寧所借用之上開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之行為,並不能與該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本案告訴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同視,且被告單純提供其向張晉寧借用之上開郵局帳戶亦非直接向本案告訴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參與本件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該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應僅得以認定其所為係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資以助力,則參照前述說明,自僅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另刑法固於103年6月18日新增公布第339條之4之規定,並於同年月20日施行,該條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惟按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之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圍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責。查詐欺集團成員雖對告訴人施以詐術,然被告僅對於其帳戶交付他人後,他人可能作為詐騙使用具有不確定之故意,惟對於詐欺集團施詐術之方式並非有認識;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知悉向其收取上開帳戶之詐騙集團成員、及向告訴人實施詐術之人均為不同之人,或確有3人以上共同正犯參與本案詐欺取財之過程;且以往詐騙者為取信於他人,彼此間大多具有實質上聲音、見面接觸、交往或了解對方一定資料等關係,被害人方會輕易陷於錯誤,故多以電話、見面方式為之,則被告是否得預見該詐欺集團有3人以上且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簡訊,作為本案詐欺使用,均有可疑,故依罪疑唯輕原則,應認被告僅有容任普通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四、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原審審理結果,認為被告犯行事證明確,審酌被告應知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之情形下,竟仍率爾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人使用,因而終使不詳犯罪集團或詐騙集團成員得以隱蓋自己身分而詐取他人財物得逞,除造成告訴人蒙受上述財產損害及面臨求償不便,並致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且危害社會人與人之間互信關係,增加遭受詐騙之告訴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擾亂社會正常金融交易安全,所為實屬可議:兼衡以其犯後後復飾詞否認犯行,迄今亦未為任何賠償以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犯後態度尚難認良好;惟考量本件被告僅係提供犯罪助力,並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人,被告之不法罪責內涵應屬較低;復考量依現存卷證資料,亦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因而獲利;並酌以其本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及告訴人所受詐騙金額、所受損害之程度;並參以本案告訴人上開所匯該筆款項幸而業經郵局及時予以圈存止扣在案,致告訴人所受損害未予擴大;暨衡及其教育程度為高中在學、經濟狀況為小康(見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量處拘役3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既在法定刑之內,並未逾法律規定範圍,亦屬適當,難謂有何違法失當之處,應予維持。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應為無罪諭知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於上揭時間匯入被告提供之上開郵局帳戶內之款項,固可認該等款項係本件位居詐欺取財犯罪正犯地位之行為人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惟依本件現存卷證資料,尚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有因而分得上開犯罪所得之事實,故本院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廷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鄭子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馮君傑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賴朱梅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自稱PinnacleSports線上投│被告張晏寧││注站「欣怡」││├─────────────┴─────────────┤│①通話時間:10月15日(週六)│├─────────────┬─────────────┤│…我們公司全台不同區域會員│││很多,每個禮拜會員輸贏結算│││,存取金額比較大。│││郵局帳戶不夠用,現在公司要│││找提供帳戶給公司作帳使用一│││本帳戶月領30000期領5000,│││一個戶名最只能配合7本就是│││月領210000,配合期間每期薪│││水都會先給你││├─────────────┼─────────────┤││所以要戶頭帳號還是帳號密碼│││都要?│├─────────────┼─────────────┤│存簿跟提款卡都是要的,簡單│││的說就是你提供帳戶給我們公│││司使用,公司薪水。│││我們不需要你投資或者拉客戶│││,你提供的帳戶裡面也不需要│││有錢可以。│││公司兼職簡單,不會耽誤時間│││的。││├─────────────┼─────────────┤││有什麼保障嗎?│├─────────────┼─────────────┤│放心啦,如果要騙你也是騙你│││錢。│││不會先給你薪水了。│││公司薪水都是先給你的。│││薪水就是最好的證明。││├─────────────┼─────────────┤││可是戶頭資料都是我的你們拿│││來做詐騙這樣不是會查到我嗎│││?│├─────────────┼─────────────┤│我們都是合法經營的,這你都│││可以放心。│││我們不是要人頭或是其他的,│││如果我們要人頭的話,直接外│││賣買就可以。│││沒有必要那麼麻煩還要匯薪水│││給你,我們都是需要長期配合│││的。│││你帳戶提供給我們公司只是單│││純給會員輸贏兌匯使用,只是│││放我們公司財務作出入帳而已│││。│││而且你是零風險的,我們不需│││要你提供任何證件,也不需要│││你簽賭。││├─────────────┼─────────────┤││那要怎麼拿簿子跟卡給你呢?││││├─────────────┼─────────────┤│你有確定要配合我這會幫你安│││排交你怎麼寄給我們公司,公│││司收到你帳戶確定能夠正常使│││用後第二天第一期的薪水就會│││先給你。│││薪水看你配合幾個帳戶來算,│││一個帳戶一期5000,5天為一│││期,一個月有6期,月領就是│││30000。│││配合7個帳戶就是一期35000│││,月領210000不同戶名的可以│││增加配合,配合期間每期你都│││會提前領到固定薪水。││├─────────────┼─────────────┤││那有說要哪家銀行的嗎?│├─────────────┼─────────────┤│只要有存簿跟提款卡能夠正常│││使用就可以配合。│││沒有指定要什麼銀行,不是你│││的戶名也OK。│││郵局或者新辦的帳戶也是可以│││的。││├─────────────┼─────────────┤││阿之後不想配合了該怎麼處理│││呢?│├─────────────┼─────────────┤│配合時間看你自己。│││配合期間每期你都會提前領到│││固定薪水。│││不配合了跟我講下就可以。│││提款卡就會退還給你。│││存簿是配合五天後就會先退還│││給你了。││├─────────────┼─────────────┤││好的。│││一個人最多7本就對了?│├─────────────┼─────────────┤│是的,不同戶名的可以增加配│││合。│││你目前總共有幾個帳戶。││├─────────────┼─────────────┤││有幾個是不確定。│├─────────────┼─────────────┤│你暫時不能夠確認嗎?││├─────────────┼─────────────┤││先暫時一本。│││之後要增加可以嗎?│├─────────────┼─────────────┤│可以的,但是先跟你講清楚喔│││,現在是剛好還有職缺名額,│││你可以先跟公司配合一個帳戶│││,但是到時候如果你要增加配│││合的時候已經滿額了也就沒有│││辦法幫你安排增加配合了。│││你到時候要增加配合了可以跟│││我講下到時候我再幫你看下還│││有沒有職缺名額,有的話我這│││會盡力幫你安排,沒有的話就│││抱歉了,你看OK嗎?││├─────────────┼─────────────┤││好的。│├─────────────┼─────────────┤│那你先跟公司配合一個什麼銀│││行的?││├─────────────┼─────────────┤││郵局。│├─────────────┼─────────────┤│存簿跟提款卡都能夠正常使用│││嗎?││├─────────────┼─────────────┤││都能。│├─────────────┼─────────────┤│OK,那薪水匯到你什麼帳戶?││├─────────────┼─────────────┤││匯我玉山│├─────────────┼─────────────┤│OK,那麻煩你先把你玉山的帳│││號,戶名、分行跟你的電話傳│││給我。│││我這先幫你做個薪水存檔。││├─────────────┼─────────────┤││好,等我一下。│├─────────────┼─────────────┤│好。││├─────────────┼─────────────┤││我等等再跟你聯絡好不好我簿│││子放在家。│├─────────────┼─────────────┤│好的,那你郵局的帳戶現在能│││夠去寄嗎?│││到7-11寄就可以,很快很方便│││的。││├─────────────┼─────────────┤││怎麼寄呢?│├─────────────┼─────────────┤│我這會幫你安排教你怎麼寄││├─────────────┼─────────────┤││好│├─────────────┼─────────────┤│你現在能夠去寄嗎?││├─────────────┼─────────────┤││我東西都在家裡。│││等等到家就可以馬上去寄了。││││├─────────────┼─────────────┤│好的,那我現在幫你安排,稍│││等。││├─────────────┼─────────────┤││好│├─────────────┼─────────────┤│你找件舊衣服把配合銀行的存│││簿跟提款卡包好,再用袋子裝│││好拿到7-11跟店員講你要寄交│││貨便,寄交貨便是用ibon用的│││,不懂用你問店員。│││收建地址:(門市店名:先鋒│││)收件人:孫德明,電話:│││0000000000。│││你寄之前提款卡先拿到7-11│││提款機修改密碼統一改成│││556677全台都有跟公司配合做│││兼職的,擔心密碼搞亂。寄好│││麻煩把交貨便服務代碼拍給我│││。│││門市店號:971085門市店名:│││先鋒地址:高雄市左營區介壽│││路247號249號1樓││├─────────────┼─────────────┤││你們在左營而已哦?│├─────────────┼─────────────┤│我們公司是做總代,全台都有│││據點,哪裡有職缺名額就安排│││寄去哪裡││├─────────────┼─────────────┤││我個人是住楠梓。│├─────────────┼─────────────┤│ 恩恩 請問有什麼事情嗎?││├─────────────┼─────────────┤││沒事無聊說說阿等我一下我找│││一下卡不知放去哪了│├─────────────┼─────────────┤│好的,麻煩了。││├─────────────┼─────────────┤││郵局的7-11可以改密碼?│├─────────────┼─────────────┤│可以的││├─────────────┼─────────────┤││好│├─────────────┼─────────────┤│你現在去寄嗎?││├─────────────┼─────────────┤││可以晚上嗎?因為我等等要上│││班了。│├─────────────┼─────────────┤│好的,那你可以先把提款卡密│││碼改下準備好晚上直接去寄。││├─────────────┼─────────────┤││好的。│├─────────────┼─────────────┤│麻煩了。││├─────────────┼─────────────┤││哈囉。│├─────────────┼─────────────┤│哈囉,在的。││├─────────────┼─────────────┤││我寄出去了。│├─────────────┼─────────────┤│寄好麻煩單子拍給我。││├─────────────┼─────────────┤││(傳送交貨便收據照片)│├─────────────┼─────────────┤│寄的什麼銀行的。││├─────────────┼─────────────┤││我順便給你我要匯款的戶頭。│├─────────────┼─────────────┤│好的││├─────────────┼─────────────┤││我寄的是郵局的。│├─────────────┼─────────────┤│提款卡密碼多少│556677。│││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張晏寧│││銀行代號:808楠梓分行│├─────────────┼─────────────┤│你的電話多少?││├─────────────┼─────────────┤││電話:0000000000這樣什麼時│││候會領到錢?│├─────────────┼─────────────┤│好的,收到件了跟你說。│││有什麼事情隨時跟我聯絡,保│││持聯絡,合作愉快。││├─────────────┼─────────────┤││好。│││阿是你們領到東西之後什麼時│││候會領到錢阿?│├─────────────┼─────────────┤│你今天寄的,要禮拜一或者禮│││拜2才能夠收到件,禮拜4之前│││薪水會幫你匯好。│││薪水匯好到時候我這會馬上通│││知你。││├─────────────┼─────────────┤││好喔。│││合作愉快。│├─────────────┼─────────────┤│請問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嗎?││├─────────────┼─────────────┤││沒囉!之後有問題再聯絡你。│├─────────────┼─────────────┤│好的,那我先忙,到時候再聯│││絡。│││保持聯絡合作愉快。││├─────────────┴─────────────┤│②通話日期:10月18日(週二)│├─────────────┬─────────────┤││有收到嗎?│├─────────────┼─────────────┤│哈囉,已經收到件了。│││財務部明天會去確認帳戶。│││確認好後通知你喔。││├─────────────┼─────────────┤││好喔,謝謝。│├─────────────┼─────────────┤│客氣了,應該的,那我先忙,│││到時候再聯絡。││├─────────────┼─────────────┤││好喔。│├─────────────┴─────────────┤│通話日期:10月20日(週四)│├─────────────┬─────────────┤││確認的怎麼樣?│├─────────────┼─────────────┤│跟你講下喔,財務那今天去總│││公司開會,今天可能來不及幫│││你匯好薪水喔。你看下可以等│││到下個禮拜一的時候去幫你匯│││薪水嗎?下個禮拜一中午12點│││之前薪水定會幫你匯好,到時│││候財務那會一次性匯兩期的薪│││水給你總共一萬你看OK嗎?耽│││誤到你的時間真的很抱歉。││├─────────────┼─────────────┤││那什麼時候可以匯?好嗎!│││那就禮拜一匯吧!│├─────────────┼─────────────┤│非常感謝你對我們工作的支持│││跟諒解。禮拜一上午12點之前│││薪水保證幫你匯好喔。│││再次感謝。││├─────────────┼─────────────┤││好喔好喔。│││謝謝。│├─────────────┼─────────────┤│客氣了,應該的,那先不打擾│││你了,到時候再聯絡。│││保持聯絡,合作愉快。││├─────────────┼─────────────┤││好。│├─────────────┼─────────────┤│再次感謝你對什麼工作的支持│││跟諒解。感恩。││├─────────────┼─────────────┤││不會哦。│├─────────────┴─────────────┤│③通話日期:10月24(週一)│├─────────────┬─────────────┤│哈囉,在嗎?││├─────────────┼─────────────┤││在哦!│├─────────────┼─────────────┤│哈囉,要不麻煩你先把收件地│││址收件人電話傳給我,我這麻│││煩財務部先把帳戶寄回去給你│││吧,你之前寄過去的那個據點│││已經滿額了,要重新幫你安排│││過其他據點,你看下是先把帳│││戶寄回去給你還是麻煩之前那│││個財務直接幫你轉寄到其他據│││點配合,如果寄回去給你的話│││財務部那也會把耽誤的這幾天│││時間補償給你一萬一併寄回去│││給你。││├─────────────┼─────────────┤││直接轉寄到其他據點好啦。阿│││一萬不是說今天會匯嗎?│├─────────────┼─────────────┤│直接轉寄到其他據點這個錢要│││等新配合的據點財務匯錢給你│││哦。││├─────────────┼─────────────┤││怎麼問題會那麼多阿?│├─────────────┼─────────────┤│前兩天不是假日沒有上班嗎?│││財務那也是早上剛通知我,我│││也很無奈,為了這個事情還跟│││財務那吵了一架。││├─────────────┼─────────────┤││前幾天為什麼不直接說我寄的│││據點已經滿了。幹嘛說禮拜一│││一定會匯給我。│├─────────────┼─────────────┤│要不明天我這私人先轉5000給│││你,等新據點財務那把錢匯給│││你了,你到時候再還給我OK嗎│││?││├─────────────┼─────────────┤││一下確認帳戶一下開會│├─────────────┼─────────────┤│碰到這個事情我也很無奈。││├─────────────┼─────────────┤││我現在需要10000很急│├─────────────┼─────────────┤│今天禮拜一我這事情比較多,│││看你來不及,應該要明天才能│││夠先墊給你喔。今天可能來不│││及。││├─────────────┼─────────────┤││好你今天可以就今天今天沒辦│││法就明天吧!│├─────────────┼─────────────┤│好的,我這盡量幫你趕下。││├─────────────┼─────────────┤││我再相信你們一次希望不要再│││有問題了。│├─────────────┼─────────────┤│好的,感謝。││├─────────────┼─────────────┤││我希望我每個月可以正常領錢│││。│├─────────────┼─────────────┤│再次確認你薪水帳戶是什麼銀│││行的。存戶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張晏寧│││銀行代號:808楠梓分行,對│││嗎?││├─────────────┼─────────────┤││是的。│││玉山銀行。│├─────────────┼─────────────┤│好的。│││其他不多說什麼了,再次感謝│││。││├─────────────┼─────────────┤││好的。│││對了,我之後配合的據點什麼│││時候可以知道?什麼時候可以│││分配到?│├─────────────┼─────────────┤│下午確認好了跟你說喔││├─────────────┼─────────────┤││好確認的怎麼樣呀?│├─────────────┼─────────────┤│今天會幫你轉寄過去,禮拜三│││新的據點收到禮拜四就會幫你│││安排好。││├─────────────┼─────────────┤││好的謝謝你。│├─────────────┼─────────────┤│客氣了。應該的。│││有什麼事情隨時跟我聯絡。│││保持聯絡,合作愉快。││├─────────────┼─────────────┤││對了那我下禮拜一才能有又開│││始領錢?│├─────────────┼─────────────┤│你是說第一筆錢嗎?││├─────────────┼─────────────┤││對的。│├─────────────┼─────────────┤│最遲下個禮拜一,我這有幫你│││跟新的據點財務那說過麻煩他│││盡量這個禮拜先幫你用好。││├─────────────┼─────────────┤││希望如此啦^^阿明天等你的消│││息。│││不好意思最近急用。│├─────────────┼─────────────┤│OK。││├─────────────┼─────────────┤││謝謝你喔^^│├─────────────┼─────────────┤│客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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