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小調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調字第629號

聲請人吉美樂河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河錫

代理人 杜中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宗曉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街○段000號4樓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陳宗曉(即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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