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54號原告 邱筱珺 被告 歐曼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2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歐曼玲被訴竊盜案件,就其竊取原告邱筱珺財物部分,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32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自應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