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選字第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原告及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受命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曾家祥附件:
當事人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及抗辯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無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證據方法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應於庭期提出)。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並敘明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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