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博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博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博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侯博昇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柯于婷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101年6月20日下午3││││犯罪日期│時40分許往前回溯26小│101年10月13日││││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136號│字第1647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06號│101年度訴字第8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28日│102年1月1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06號│101年度訴字第879號│││判決││││││├────┼──────────┼──────────┼──────────┤││判決│101年10月22日│102年1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