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79號聲請人 歐降龍 即財團法人漢儒文化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漢儒文化教育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項第二行「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之記載,應更正為「教育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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