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告三福立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清波 被告 林采縈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上易字第1726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陳博志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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