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0年度基小字第437號原告富景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海騰 訴訟代理人 簡慶意 被告 包小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