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40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秉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3主文欄,關於「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現金壹萬元沒收」之記載,均更正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現金玖仟元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3主文欄,就被告關於判決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㈢之應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現金9000元」誤載為「新臺幣現金1萬元」,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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