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投資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77號原告 益昇 再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俊霖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佳臻 律師
謝博雯 律師被告哲在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昇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投資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就被告承包訴外人中茂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4年度莊建字第438號興建案之地下室土方工程有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之投資關係存在,據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