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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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有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星泰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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