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9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俊億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989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定之結果,認係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從而,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989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案件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存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鑑定報告書、內政部警察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證相關照片、扣押物品清單足資憑據,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思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卷證與鑑定報告出處1盜版LV商標包包1件113偵3989卷第253至2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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