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46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涂秉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零陸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涂秉富於民國101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1月20日起至民國106年0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1月17日止累計254,251元正未給付,其中241,473元為本金;12,77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涂秉富於民國101年07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7月03日起至民國106年07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1月17日止累計75,149元正未給付,其中69,588元為本金;4,277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涂秉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1月05日止累計71,207元正未給付,其中68,899元為消費款;2,30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005)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64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涂秉富│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99%│││241473││1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涂秉富│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37%│││69588││1月18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涂秉富│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5%│││3264元││1月06日││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涂秉富│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4408元││1月06日││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涂秉富│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61227││1月06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