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3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棣萱
吳慶文
一、債務人林棣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8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8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棣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慶文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棣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01,14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棣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慶文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林棣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73,143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3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棣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慶文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林棣萱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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