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簡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聲字第8號

聲請人 林易儒

代理人 林宜榮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東保險簡字第2號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本院111年度東保險簡字第2號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21日、同年4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明瞭貴院111年度東保險簡字第2號給付保險費事件民國112年2月21日、同年4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內容,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92條規定,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聲請人誤載為同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東保險簡字第2號給付保險費事件之當事人,而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復未有依法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其他依法令應保密之事項;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故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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