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45號

異議人 李臺琴

雷祖英

上列抗告人因與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45號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已與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協議,並依約清償完畢,故請撤銷對保險契約債權之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異議人前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06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以114年度抗字第45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異議人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惟因再抗告得受之利益未逾新臺幣150萬元,經本院於114年5月5日以再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誤。至異議人異議意旨所稱上情,涉及實體爭議,非本件異議所需審究,是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馬傲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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