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196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玉美 債務人 張珮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叁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
萬柒仟玖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壹拾萬肆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肆仟
貳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