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60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參拾壹萬玖仟陸
     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參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肆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證據)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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