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208號聲請人鈺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春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已變更組織為鈺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且其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並非趙春蘭或 陳怡妏 。故請表明聲請人之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該法定代理人並應於本件聲請狀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其正確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又查聲請人前於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912號事件具狀表示已尋回系爭支票,並將該事件撤回。如系爭支票再次遺失,請提出重新通知付款銀行掛失止付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三、承二、如系爭支票再次遺失,聲請人雖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惟發票人並非當然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故請表明系爭支票再次遺失之經過情形,並表明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款人前即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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