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197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壹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玖仟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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