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庚○○
戊○○丙○○己○○丁○○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被告乙○○
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林三元
法官戴博誠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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