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06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061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卓淑惠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8樓

債 務 人  陳建安陳森江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僅請求本院換發債

權憑證,故尚無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適用。又債務人之

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鳳山區,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乙紙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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