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7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7693號債權人麗黛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雍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債權人釋明本件是否要請求利息?如有,利率為何?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