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19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郭南宏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
,復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得付與,而於民國
109年1月16日經郵務機關寄存上訴人住所地警察機關即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證明、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