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11號債權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代理人 紀振培 債務人 沈茂棋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9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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