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2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
書記官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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