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32號聲請人 白紹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洪浩進┌───────────────────────────────────────────────┐│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3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白紹求│國泰世華商業銀│100年8月6日│1,235,752元│AT0000000│││││行彰新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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