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2號債權人江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進 債務人 林秀能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參仟陸佰參拾陸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需補正繳納全部公告地價調整租金差額費用之資料,經本院定於107年1月8日及107年2月7日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於107年1月16日及107年2月13日收受,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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