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84號原告 鄭穎謙
鄭伊茹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鄭穎謙
李伊蓁 被告 賴樹源 上列被告賴樹源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108號(原案號: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0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及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張德寬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