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693號聲請人 王昱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國賓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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