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周春米律師
李育任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6日訊問後,認為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罪嫌重大,且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95年8月16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以被告甲○○受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1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及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鳳山刑事第1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永村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靖媛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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