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9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鼎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鼎明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附表編號2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108/02/11」,編號3、4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之「107年度偵字第1308號」應更正為「107年度偵字第4308號」,編號6犯罪日期欄之「107年7月9日」應更正為「107年9月18日」)。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賴鼎明整體犯罪行為之次數、態樣、侵害法益、時間差距及同類案件刑罰之公平性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