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投簡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投簡字第203號被告 楊俊錦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投簡字第203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投簡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投簡字第203號被告 楊俊錦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投簡字第203號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