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常家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常家祥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陳炫谷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