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3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蕭雅茹
陳建富 洪千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經扣除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尚應繳納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