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家救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救字第231號聲請人 孫朱麗珠 相對人 孫慧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家補字第110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經濟狀況窘困,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查知聲請人於上開年度所得為新臺幣0元,足認聲請人應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