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智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智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代表人BrianSummers原告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周時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 律師被告建興安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建相 被告 楊佳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廖怡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被告訴訟代理人具狀請求再開辯論,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