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 范綱衡 新竹縣○○鄉○○村○○鄰○○街○○○號法定代理人 范振銘 新竹縣○○鄉○○村○○鄰○○街○○○號
張莉莉 新竹縣○○鄉○○村○○鄰○○街○○○號被告 高玉保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2年度審交訴字第10號之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李毓華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美雲